(2019年11月21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闭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代表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被测评对象为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测评对象为主办单位。 第五条 测评采取全体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填写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县人民政府报告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会议。 第七条 议案承(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向大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年初,主任会议确定部分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并由承(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向大会报告办理情况。 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由大会分件、汇总印发会议。 第八条 参会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逐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应到代表人数80%的确定为满意;满意票数未超过应到代表人数80%,但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多于应到代表人数60%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60%的确定为不满意。 第十条 测评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主)办单位须在三个月之内重新办结,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对重新办理情况进行再次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承(主)办单位负责人工作的建议; (六)决定撤销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二条 每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的满意度测评,由县人大常委会当年组织议案、重点建议领衔代表专题开展。测评方式、等次、结果的确定和运用参照人民代表大会的测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