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实施办法 (2018年8月28日固镇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要求,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安排听取和审议年度报告,具体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和成绩; (二)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四)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年度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就上年度县人民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调研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县人大代表组成。 专题调研可以采取实地走访、抽查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 第七条 年度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也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就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工作或者某一方面重点工作提出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 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或者审议意见的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